根據出租汽車管理相關規章及行業標準規定,網約車駕駛員在約車成功后,應當主動與約車人或乘客確認上車時間、地點等信息。對于即時用車服務,還應當告知自身位置及預計到達時間,不得以不認識路或其他理由要求乘客取消訂單。
一、案情回顧
2024年9月8日12時42分許,當事人張某某駕駛蘇E**(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通過“某某打車”軟件接到一個網約車訂單,行程為從蘇州大道東292號金雞湖國際博覽中心酒店到蘇州市江韻路9號某研究所。當事人張某某接單后,未前往預約上車地點接送乘客,也未聯系乘客說明原因,導致乘客投訴。
二、案件處理
經調查查明,當事人張某某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反了《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市交通運輸執法部門依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張某某給予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
三、執法人員說法
根據出租汽車管理相關規章及行業標準規定,網約車駕駛員在約車成功后,應當主動與約車人或乘客確認上車時間、地點等信息。對于即時用車服務,還應當告知自身位置及預計到達時間,不得以不認識路或其他理由要求乘客取消訂單。
本案中,當事人張某某在約車成功后,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影響了乘客的出行體驗和合法權益,對于此種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四、法條鏈接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資格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二)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
(六)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七)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或者未經約車人或乘客同意、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
(八)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規收費;
(九)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本條前款違法行為的,應當加強繼續教育;情節嚴重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延期注冊。
第四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第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作者:蘇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