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其作為單位的主要領導,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并應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案情回顧
2022年8月16日,蘇州市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對蘇州某某運輸有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
經查,蘇州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住所地為蘇州市XX路XX號,主要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目前有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10輛(含2輛掛車),從業駕駛員和押運員共17人;另查,當事人錢某某為蘇州某某運輸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其在日常對該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管理中,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督促、檢查其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等作為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二、案件處理
經調查查明,當事人錢某某作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市交通運輸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錢某某限期改正,并給予罰款叁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執法人員說法
安全生產工作是生產經營單位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并負有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只有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重視并全面履職下,才能把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好。而部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單位的日常管理過程中,只重視本單位的生產效益,而將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交由本單位其他人員處理,忽視自己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最終可能會付出慘重的代價。
四、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作者:蘇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