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一般都有有效期。有期限的行政許可本質上是一種附條件行政行為,條件就是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行政許可決定有效期限屆滿,其失效條件便已達成。如果許可沒有得到延續,效力將自動滅失。但是從積極行政和便民服務的角度,小仲老師不贊成在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后,直接以非法經營予以處罰。
不同行業對于許可證過期后繼續經營的處理方式和法律規定有所不同。例如,在危險化學品領域,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仍繼續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屬于無證經營行為。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法律責任條款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總之,不能簡單地認為許可證到期后繼續經營就一定構成非法經營,而要依據具體行業的法律法規以及實際情況來綜合判斷和處理。在實踐中,還需注意行政機關是否進行了注銷前告知提醒?是否發布注銷公告?處罰時要考慮經營者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以及是否是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重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