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1日,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安排員工駕駛一輛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從昆山市裝載一批貨物送往上海市嘉定區。當日19時,車輛行駛到昆山市金陽路附近時遇執法人員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部分貨物桶身標有第8類腐蝕品危險貨物警示標志,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無法出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車輛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托運人上海某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執法人員對兩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發現,案涉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原本安排了正規危貨車輛運輸,由于數量較小,駕駛員為節約成本,將案涉危險貨物送至上海某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代為運輸。后上海某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在明知貨物性質的情況下,又將這批貨物交由無危貨運輸資質的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承運。本案危險貨物為剝膜液,經抽樣鑒定屬于危險化學品。
本案中承運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交通運輸執法部門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責令其停止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并給予罰款叁萬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托運人上海某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交通運輸執法部門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六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罰款拾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
執法人員說法:
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有符合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有符合要求的停車場地、有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承運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關鍵環節,承運人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主體,加強承運環節管理對于保障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尤其重要,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過程中的重中之重。承運人有義務對所運輸的貨物進行必要審查,并根據自身運營資格、能力決定承運與否。
托運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源頭,加強托運環節管理對于保障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至關重要。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承運,即運輸企業要具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經營范圍要涵蓋所托運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應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等標準規范為指導,正確界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聯合國編號。托運人應選擇符合標準規范要求并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包裝、妥善包裝危險貨物,并在外包裝設置相應的危險貨物標志。
法條鏈接: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5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
2.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專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5.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用車輛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6.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檢驗合格,且罐體載貨后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8.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且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于企業注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并設立明顯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注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3.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5.從業人員、專用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6.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7.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8.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
9.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對托運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和承運人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