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交通建設監理檢測協會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協會的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實現固定資產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根據《江蘇省交通建設監理檢測協會章程》和相關法規,結合協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固定資產范圍: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固定資產管理,是指對固定資產購置、登記、保管、使用、維護、調劑、報廢、盤查等全過程操作程序、協調和管控。 第四條 協會秘書處履行資產管理的工作職能,專人負責具體事務的經辦,并協調使用人員對資產的日常維護和保養等事宜。 第五條 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合理配置、規范使用、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購置 第六條 協會資產購置原則上以集中辦理為主、分散采購為輔。對確需增加和添置的固定資產,由秘書處報理事長批準后,統一采購。 第七條 秘書處采購人員在經辦過程中應當維護協會權利,采購前進行必要的市場調查,充分了解所購商品的市場行情,在保證所購商品的質量、檔次、功能、技術支持、售后服務等前提下,努力降低采購成本,擇優采購。 第八條 一次性采購總價值超過10000元時,采購人員應當貨比三家,確定供貨單位后及時完善報批手續,經理事長同意后簽訂購銷合同。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登記與保管 第九條 資產登記包括資產的入庫登記、使用登記。 第十條 秘書處應建立固定資產臺賬。負責驗收配發。使用人在固定資產臺賬上簽收。財務部填寫固定資產卡片。 第十一條 財務部門根據領導審批簽字的發票登記入賬。秘書處與財務部門定期進行賬卡核對,原則上每年一次。 第十二條 如果秘書處固定資產臺賬管理人員調動崗位時,應及時核對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使用維護 第十三條 協會秘書處應當根據資產特點、使用條件等因素確定各類財產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四條 根據“誰使用、誰保管”的原則,使用人員對自己使用的資產應盡保管之責,保證資產在使用年限內基本完好。平時應當做好資產的清潔、防潮、防蛀等保養工作;使用時應當按照使用說明書和有關規定要求正確使用,避免因保養、使用不當而發生損壞現象;杜絕因保管失職而發生失竊現象。造成人為損壞和丟失的要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賠償。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和公用物品一般不準帶回家或外借他人使用,更不準化公為私。若需借用,應經協會領導批準,辦理借用手續,并及時歸還。如有違紀外借或侵占公物者,要限期追回,并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調出人員在辦理調離手續前,必須到秘書處辦理公用物資移交手續,由秘書處負責人簽字,否則,人事、財務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對列入固定資產管理的財產,各使用部門應妥善保管,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對于維修費用較大的設施和財產(如:房屋建筑物、車輛、計算機、大型電器設備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并報秘書長和理事長批準后,由秘書處組織專人進行維修。對辦公自動化設備的維修,應首先報秘書處,由秘書處組織專業人員預檢后再修(如有保質期的,應送銷售商免費維修,如超過保質期的可選擇有信譽、有經驗、價格低的維修點進行修理)。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調劑與調配 第十八條 對于閑置的設施與設備,由秘書處提出申請,并報秘書長、理事長、理事長辦公會批準后,可向外出售,出售的費用由財務部門登記入賬,同時秘書處、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在辦理完出售手續后,共同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章 固定資產的報廢(報損) 第十九條 對于超過使用期限、損壞嚴重不能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由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報廢(報損)申報表》報秘書處,由理事長批準后,由財務部門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超過使用期限、損壞嚴重不能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清理。 第七章 固定資產的盤查 第二十一條 協會的固定資產盤查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定期盤查每年進行一次,臨時盤查根據協會需要確定。 第二十二條 盤查內容:做到賬帳、賬表、賬物相符,按規定建帳; 第二十三條 盤查要求:秘書處建立協會固定資產總臺賬。協會各部門每年對自管、自用的固定資產自查一次。公用資產由秘書處負責清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由協會秘書處負責進行修訂或另行補充。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經第三屆第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協會秘書處負責制定和解釋。
附:1、 固定資產登記表.xls 2、 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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